國家衛健委:簽約后醫療衛生人員可定期上門或常駐養老機構
18日,國家衛健委公布了《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服務指南(試行)》,其中提出,養老機構可探索將內設醫療衛生機構交由簽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運營,同時,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優先與周邊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醫療機構簽約合作。
該指南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服務機構的簽約合作服務,其中兩種情形分別為:醫療衛生機構與沒有設置醫療衛生機構的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醫療衛生機構與已經設置醫療衛生機構但尚不能滿足入住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養老服務機構可按“就近就便、需求服務匹配”等原則,科學合理確定意向簽約的醫療衛生機構,并經雙方協商同意,確定醫療衛生服務合作內容及合作經費。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優先與周邊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醫療機構簽約合作。
在服務方式上,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醫療衛生人員上門,也可根據需求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置分院或門診部,安排醫療衛生人員常駐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在符合雙方意愿的基礎上,養老機構可探索將內設醫療衛生機構交由簽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運營。
簽約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例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疾病診療服務、醫療康復服務、醫療護理服務、中醫藥服務、精神衛生服務、安寧療護服務、家庭病床服務、急診急救綠色通道服務、雙向轉診服務、藥事管理指導、專業培訓、傳染病防控和院內感染風險控制指導和遠程醫療服務等。具體來說,可根據醫療衛生機構的類型與資質有所側重地提供相關服務,如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可重點提供疾病診療、中醫藥服務、急診急救綠色通道、專業培訓等服務,康復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院(站、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可重點提供醫療康復、醫療護理、安寧療護、專業培訓等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重點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疾病診療、中醫藥服務、家庭病床、專業培訓等服務。同時,醫療衛生機構還可與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雙向轉診、遠程醫療服務。
此外,診療過程中若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簽約養老服務機構應協助簽約醫療衛生機構與老年人及其親屬協商溝通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由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 標簽:冷魅殿下欺上野蠻公主
-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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