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農科技被立案調查兩年多終出結果:3年虛增收入8000萬 17名責任人“吃罰單”
每經記者 吳澤鵬 實習編輯 湯輝
兩年多來,神農科技(300189,SZ)每月披露一次的立案調查進展暨風險提示公告,終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8月5日晚,神農科技公布海南證監局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3號(以下簡稱《告知書》)。《告知書》顯示,經查明,神農科技存在定期報告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事實,海南證監局依法對神農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實控人黃培勁給予警告,并處以70萬元罰款,對16名涉事高管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3萬~20萬元不等罰金。
至此,為期兩年的調查終于塵埃落定。不過,對比公司及相關人士受到的處罰,對于投資者而言,一直懸而未決的調查或許更讓人難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8月6日早間開盤,神農科技股票直線拉升,一度上漲超過5%,之后快速回落,截至收盤,股價下跌1.08%。
定期報告存虛假記載
2017年6月9日,神農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海南證監局下發的《調查通知書》(瓊調查字2017001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海南證監局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隨后的日子里,神農科技每月都披露一次關于此次立案調查的進展公告,但最終調查結論久未有結果,因此,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風險提示也未能解除。
8月2日,神農科技終于等到了海南證監局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3號。《告知書》顯示,經查明,神農科技存在定期報告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情形,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通過虛構種子銷售業務來虛增主營業務收入,通過實施無商業實質的品種權轉讓業務虛增利潤。此外,神農科技還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在相關公告中,隱瞞披露關聯方的情形。
首先,神農科技以偽造銷售發貨單、使用外部借款劃入合同相對方銀行賬戶并最終以購買種子名義流入神農科技銀行賬戶來偽造“真實”的資金流等方式,虛構種子銷售業務。2014年至2016年,神農科技通過虛構種子銷售業務分別虛增主營業務收入5405.77萬元、2223.6萬元、751.4萬元。統計可見,神農科技3年合計虛增收入達到8380.77萬元。
其次,神農科技內部人員安排籌措資金,經神農科技工作人員個人銀行賬戶多次劃轉后轉入湛江興羅、藤縣佳禾、湖南正隆、安徽豐永等公司賬戶,最終以購買品種權的名義轉入神農科技銀行賬戶。2015年,神農科技通過實施無商業實質的品種權轉讓業務虛增利潤2515萬元。
此外,神農科技還存在隱瞞關聯方的情況。海南谷韻湘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谷韻湘)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注冊資本200萬元,由黃培勁安排辦理工商登記并實際控制,是黃培勁關聯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神農科技2015年、2016年報中披露,海南谷韻湘分別持有神農科技1511萬股、1359.98萬股,持股比例分別為1.48%、1.33%,均進入前10大股東名單。但神農科技未按照規定披露黃培勁與海南谷韻湘之間的關聯關系。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海南證監局對神農科技和相應責任人作出了對應處罰決定。
公司接受相關行政處罰
對于立案調查結果的《告知書》,神農科技表示,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同時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并接受相關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告知書》認定的違法事實,神農科技將對2015年、2016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調整后2015年將由盈利轉為虧損,2016年凈利潤數據將發生變化,但盈利狀況未改變。
記者查詢發現,神農科技2014~2016年營業收入分別為3.56億元、3.33億元以及11.6億元,凈利潤分別為-8847.71萬元、747.75萬元以及1703.7萬元。
而日前的公告披露,神農科技預計此番調整后2015年將由盈轉虧,這也意味著其2014年、2015年將連續虧損2年,是否會受到追加“披星戴帽”的懲罰?
2019年8月6日早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神農科技相關人士處獲悉,公司此前也就此問題與監管部門作過溝通,“我們只要調整2015年和2016年,這是監管要求我們這么做的,2014年不需要調整;這個(2014年、2015年連續虧損)不受影響,我們昨天(8月5日)也和監管員溝通過。目前也只是事先告知書,后續會有公告出來。”
神農科技在公告中表示,以上調整后的財務數據,未觸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記者查詢發現,上述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同時,神農科技也稱,《告知書》里涉及的違法行為沒有觸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情形,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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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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