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花圈,河南簽發最新政府令
河南報業全媒體記者 段偉朵
處理醫療糾紛,河南今后將更加規范統一,有據可依!
7月28日,河南省政府頒發政府令《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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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據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辦法》分為總則、醫療糾紛預防、醫療糾紛處理、醫療責任保險、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49條。
其中,《辦法》中提出,各地根據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醫務人員不得有這7類行為
《辦法》提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不得有下列7類行為:
超出執業范圍實施醫療行為;
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
隱瞞、誤導或者夸大病情;
篡改、偽造、隱匿、損毀病歷資料;
收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財物等;
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并明確,如有這些行為,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懸掛橫幅等
《辦法》中還提到,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8種行為:
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具體咋辦?
《辦法》細化了協商的“細節”。比如:
協商時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等行為
最高可罰5萬元
《辦法》中明晰了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明確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等。
編輯丨吳文可
本文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網 大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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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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