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圓融投資吃四張警示函 發行私募基金只負責"貼牌"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青島監管局昨日公布的監管措施決定(〔2019〕8號、9號、10號、11號)顯示,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私募基金業務存在內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嚴重失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不真實或更新不及時;未妥善保存相關基金檔案資料,且不能明確該部分檔案資料去向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監管措施決定稱,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為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產品提供便利,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青島圓融國鵬盛世2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實際募集、發行、投資、管理、投資者維護和信息披露工作均由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而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無人實際管理上述基金,且不能明確其投向的底層資產。
楊保龍作為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的股東、實際管理人員,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任順英時任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總經理,未能履職盡責,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朱昀時任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職盡責,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楊保龍、任順英、朱昀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8號
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核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在內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嚴重失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你公司為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產品提供便利,你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青島圓融國鵬盛世2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實際募集、發行、投資、管理、投資者維護和信息披露工作均由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而你公司無人實際管理上述基金,且不能明確其投向的底層資產。
(二)你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不真實或更新不及時。經查,你公司實際辦公地址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地址;登記的高管人員朱昀、任順英、謝朝暉均未實際履職;未及時更新相關財務報告。
(三)你公司未妥善保存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青島圓融國鵬盛世2號契約型私募基金相關檔案資料,且不能明確該部分檔案資料去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6月12日
關于對楊保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9號
楊保龍:
近期,我局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核查。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內控管理、私募基金產品管理工作上嚴重失職,未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二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不真實或更新不及時;三是未妥善保存相關基金檔案資料。
你作為公司的股東、實際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如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6月12日
關于對任順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10號
任順英:
近期,我局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核查。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內控管理、私募基金產品管理工作上嚴重失職,未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二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不真實或更新不及時;三是未妥善保存相關基金檔案資料。
你時任公司總經理,未能履職盡責,對該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如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6月12日
關于對朱昀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11號
朱昀:
近期,我局對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核查。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內控管理、私募基金產品管理工作上嚴重失職,未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二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不真實或更新不及時;三是未妥善保存相關基金檔案資料。
你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職盡責,對該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如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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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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