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文: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指導意見來了。
做好跨制度參保待遇銜接、清理重復參保、新生兒產生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報銷.....近日,國家醫保局聯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要求,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自2021年參保年度起,全國參保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動態更新、實時查詢。
深入實施全民醫保參保計劃,落實持居住證參保政策
《指導意見》提出堅持全面覆蓋,補齊短板的原則,要求全面落實全民參保計劃和依法參保,著眼保基本、全覆蓋,有針對性加強重點人群特別是困難人群參保繳費服務,改進參保薄弱環節服務。
《指導意見》提出六項主要工作任務,分別是合理設定參保擴面目標、落實參保繳費政策、做好跨制度參保的待遇銜接、有序清理重復參保、完善個人參保繳費服務機制、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服務。
在參保對象范圍上,《指導意見》要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要逐步以本地區勞動就業人口作為參保擴面對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逐步實現以本地區非就業居民為參保擴面對象。對于外來打工人員,持居住證即可享受當地的參保政策。
參保人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切換后會有哪些保障上的變化?《指導意見》明確,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滿后暫停原參保關系。
不允許重復參保
《指導意見》首次提出重復參保的界定,其中明確,原則上不允許重復參保。重復參保指同一參保人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如若出現重復參保行為,文件也做了相應的處理原則劃分:
- 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參保關系;
- 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
- 學生重復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
- 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以上各類情形在保留一個參保關系同時,應及時終止重復的參保關系。另外,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復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
明確個人參保繳費服務機制:這類情況可申請退費
在個人參保繳費服務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要利用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基礎信息管理子系統實時核對參保人參保情況。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對于退費的處理原則。對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沒有開始前重復繳費的可以退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后,暫停的參保關系不再退費,主要考慮是其參保關系沒有終止,可以隨時根據需要恢復待遇享受,便于參保人根據自身就業狀態變化,穩定連續享受待遇。其余情況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可以退費和不予退費的具體情形。
《指導意見》還對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兒、退役軍人、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等六類重點人群的參保繳費服務做了具體要求。其中對于新生兒,要求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
附: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 標簽:李香蘭川島芳子
-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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