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落實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施行。
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我國外資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那么,如何保障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規定落到實處?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自貿區研究院副院長肖本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實施條例》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調整程序、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落實機制、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等都作了細化,從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方面保障了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落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負面清單背后的法理基礎是“法無禁止即可為”,除清單中列明的禁止或限制投資領域,外國投資者享有和內資相同地位和權利。
具體來看,《實施條例》第三章明確規范了外商投資管理相關內容。其中第三十三條明確了上述《外商投資法》關于“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此外,《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國投資者擬投資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負面清單規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者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據了解,《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以及“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法律責任。
“新版負面清單要求‘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這些制造業領域明確對外商投資股權比例進行了限制,外商今后申報準入時如果沒有履行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拒絕辦理準入。除了落實準入前的限制國民待遇,準入后有關主管部門也將對負面清單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動態的監督檢查,如果準入后的投資流向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投資領域或違反限制性規定,有關部門有權要求相關企業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等,直到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也就是說,無論準入前還是準入后,外商投資都必須按照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性要求,否則有關部門有權采取相關必要措施。”盤和林進一步解釋道。
日前,司法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實施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應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由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各個環節嚴格監督把關,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形成全過程的監管合力,既把負面清單內領域切實管住管好,又符合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設行政許可。(劉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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