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加強藥價常態化監管和短缺藥保供穩價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孫燕明)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明確現階段藥品價格管理的基本政策,構建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機制的制度框架,落實短缺藥品保供穩價的各項相關政策。
《意見》指出,以現行藥品價格政策為基礎,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圍繞新時代醫療保障制度總體發展方向,持續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醫療保障部門管理價格的藥品范圍,包括化學藥品、中成藥、生化藥品、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制劑等。其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藥品經營者制定價格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使藥品價格反映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維護價格合理穩定。
發揮醫保對藥品價格引導作用。深化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堅持“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探索實施按通用名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并動態調整。健全公開透明的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機制。完善對定點機構協議管理,強化對醫保基金支付藥品的價格監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
推進形成合理的藥品差價比價關系。同種藥品在劑型、規格和包裝等方面存在差異的,按照治療費用相當的原則,綜合考慮臨床效果、成本價值、技術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價比價關系,具體規則由國家醫療保障局另行制定。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價格繼續依法實行最高出廠(口岸)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
《意見》強調,依托省級藥品招標采購機構,推進建設區域性、全國性藥品聯盟采購機制,統一編碼、標準和功能規范,推進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政策聯動。深化“放管服”,在尊重市場規律、尊重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基礎上,綜合運用監測預警、函詢約談、提醒告誡、成本調查、信用評價、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機制,促進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
對存在價格漲幅或頻次異常、區域之間或線上線下之間價格差異較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況的藥品,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函詢相關經營者,要求書面說明情況;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約談或跨區域聯合約談相關經營者,要求其說明變化原因,提供與藥品價格成本構成相關的生產、經營、財務和產品流向等資料,并分類妥善處理。
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管理權限,實施或委托實施價格成本調查,調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價格異常變動、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競爭不充分的品種,重點關注被函詢約談但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或拒絕作出調整的情形。成本調查結果可以作為判定經營者是否以不公平價格銷售藥品的依據。經營者應按醫療保障部門要求,及時提供其藥品生產經營的成本、財務和其他必要資料。
各地醫療保障部門及時發布藥品價格監測預警信息,披露函詢約談結果、價格成本調查結果,公開曝光各類嚴重影響藥品價格和供應秩序的違規失信案例,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引導形成合理預期。配合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設,適時公開藥品經營者的價格招采信用信息。
《意見》強調,按照“保障藥品供應優先、滿足臨床需要優先”的原則,采取鼓勵短缺藥品供應、防范短缺藥品惡意漲價和非短缺藥品“搭車漲價”的價格招采政策,依職責參與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
醫保基金對屬于醫保目錄的短缺藥品及時按規定支付。醫療保障部門不再按藥品價格或費用高低制定公布低價藥品目錄清單。
各地醫療保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對監測發現或各方反饋的短缺藥品線索,及時了解情況,提供信息支持,協助解決供求信息不對稱、供應配送不到位等因素導致的區域性、臨時性短缺漲價問題。
針對前期有關方面反映的少數藥品價格異常變動問題,國家醫療保障局已經部署開展監測、排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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