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騰訊”商標侵權騰訊 被判賠償30萬
中國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 尹訓銀)7月9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典型的商標侵權案,法院認定“騰訊”為馳名商標,“山東騰訊”商標侵權,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獲準注冊“騰訊”商標。2004年4月28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3年2月27日。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首頁顯示有“騰訊傳媒”“騰訊集團”字樣,該網站“DM廣告”點擊進入發現,被告所做的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字樣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經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騰訊”企業字號的使用同樣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曾申請注冊第35類商標,后被商標局駁回,被告使用“騰訊傳媒”并無惡意。被告企業是合法注冊,被告的經營范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核準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于同一類別,被告在公司網站、制作的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傳媒”等字樣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濟南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僅享有“騰訊”注冊商標專有權,同時享有“騰訊”企業字號權。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于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騰訊”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因此,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使用“騰訊”企業字號,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將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原告公司發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使用“騰訊”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濟南市中院判決,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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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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