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住酒店摔傷索賠 法院判酒店擔責三成
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張本立 記者 吳采平)因在酒店浴室內滑倒摔傷,消費者吳女士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經濟損失7萬余元,酒店只愿意承擔10%左右的賠償責任。近日,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酒店未在洗手間設置警示提示,未盡到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的義務,判決酒店承擔三成責任,賠償消費者吳女士9000余元。
2018年9月17日,吳女士入住一家酒店的608房間,次日早晨5時30分左右,她洗澡后走出衛生間,聽到手機鈴聲在衛生間響起,返回衛生間準備拿手機,不慎摔倒受傷。吳女士認為,酒店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起訴要求酒店賠償全部經濟損失7萬余元。
武漢黃陂區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17日,吳女士未帶身份證,以同事名義登記入住后,吳女士支付了住宿費用。第二天早晨起床洗澡后走出洗澡間,聽到自己的手機在洗澡間響起,吳女士返回洗澡間拿手機時不慎摔倒,造成受傷。 吳女士受傷后一直在酒店休養,直至2018年9月24日才離店,其間費用1165元吳女士未支付。2018年9月18日,酒店出具吳女士意外摔傷的證明,確認了吳女士在酒店洗澡間摔傷背部受傷的事實。酒店未主張吳女士在酒店受傷后產生的費用。經核算,吳女士實際損失費用為3萬余元。
法庭上,雙方爭議焦點在于酒店賠償責任承擔與否及承擔比例問題。吳女士入住酒店,雙方形成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關系,酒店作為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吳女士和酒店提供的衛生間照片,差異之處在于是否有“小心地滑” 的標志,酒店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吳女士受傷時其房內貼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志。
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設置“小心地滑”警示標志,是對進入新環境的陌生旅客的一種潛在風險提示,與提供防滑墊、地巾一樣是安全保障義務應有的內容。酒店未盡到合理限度內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吳女士穿著一次性拖鞋進浴室洗澡,又穿著該拖鞋出來,到衛生間拿手機摔倒,應當知道穿著完全濕掉的一次性拖鞋行走的風險,吳女士忽視安全是主要原因,酒店服務保障欠缺是次要原因。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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