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盛(青島)投資存3宗違法違規 基金經理無資格就投資
北京6月26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發布關于對泰盛(青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12號)顯示,泰盛(青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盛(青島)投資”)存在三宗違法違規行為:一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二是登記備案信息不及時、不真實;三是未能對投資者資產、風險偏好等信息進行準確了解,對投資者風險揭示等過程均未錄音或錄像。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現要求泰盛(青島)投資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問題整改,并向青島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青島證監局將適時組織檢查驗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六)誠信記錄;(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泰盛(青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19〕12號
泰盛(青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司部分制度流于形式;與其他公司經營場所混同,員工兼職其他公司工作;未建立投資決策、交易方面的留痕機制;實際負責投資運作的基金經理尚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二是登記備案信息不及時、不真實。公司登記備案基金經理與實際情況不符。三是未能對投資者資產、風險偏好等信息進行準確了解,對投資者風險揭示等過程均未錄音或錄像。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現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問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適時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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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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