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癱獲一次性終結補償 20年后起訴醫院還能獲賠嗎?

保姆照料李偉
如果沒有癱瘓在床,李偉的人生會是另一番模樣。1999年5月19日,李偉因“醫療事故”造成胸部以下截癱,鑒定為一級傷殘,醫院補償40萬元。而20年后,李偉家境困難,她認為,當年的補償款只能涵蓋二十年之內的費用。今年,李偉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訴求醫院賠償20年之后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可因為當年與醫院簽訂的《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請求。
20年前:
“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癱” 與院方簽一次性補償協議
1999年,42歲的李偉作為單位骨干,在看了一則醫療廣告后,她找到了當時的成都骨傷醫院進行治療。在時任院長劉育才的推薦下,她花了4500元做了膠原酶溶解術,治療腰椎間盤突出。
李偉告訴記者,當年5月19日10時30分左右,醫生僅看了她的腰部CT和報告,沒有做其他體檢,甚至沒有履行術前簽字,她就被帶進手術室接受治療。11點半左右,她被扶回病房,“就一直覺得腰部很痛。”到了16時,疼痛加劇,術后第三天,才被轉至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在她提供的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當年的出院證明中,記者看到,在診斷一欄寫有:T10段完全性脊髓損傷性截癱。雖之后她也去過綿陽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性治療,但最終沒有效果。至此,她開始了長達20年的病床生活。
據了解,當年在到各醫院治療都未果后,成都骨傷醫院又把她安排住院。住了近一年,一直到2000年5月9日,李偉在《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上簽了字,她才出院回家。
記者看到,在這份李偉簽字的補償協議中寫道:甲方(成都骨傷醫院)采取各種醫療手段,并組織專家多次會診,還向國際國內醫學界尋求救治近一年,但病情無明顯改善,致乙方(李偉)“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癱”,甲方于2000年1月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醫療鑒定,但乙方提出愿意協商解決。甲方同意一次終結性補償人民幣40萬元,作為今后乙方的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等一切費用。甲方對乙方一次性補償解決后,甲乙雙方即解除雙方責任及一切關系,甲方今后對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包括物價漲跌)乙方及其家屬不得以乙方截癱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條件和要求及再負責,也不得再通過人民法院及其他任何途徑提出經濟補償及要求。李偉告訴記者,她簽署這份協議也是無奈之舉,“那時大家都認為活不了幾年,我也只想早點離開。”
20年后:
她狀告醫院要求繼續賠償 醫院:“這是個遺留問題”
今年,李偉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訴求醫院賠償20年之后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李偉說,雖然40萬在當時來說確實是很大一筆費用,但二十年過去了,物價漲了,“錢早就用完了。”加上自己一直癱瘓在床,患上了冠心病、腦梗塞、糖尿病等多種病癥,每月的醫療費都要花去3000多元。今年5月7日,李偉的傷殘等級鑒定出來了,鑒定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據了解,今年6月29日開庭審理時,成都骨傷醫院相關負責人并未到場,但委派律師到場。本月28日,記者來到位于成都市一環路西三段的成都骨傷醫院,該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個遺留問題。就當年來說,那個金額(40萬)是很多的了。他表示,事發后,醫院也進行了一系列積極的補救措施,但結果并不理想。最后應病人家屬要求,進行一次性解決,各方還進行了簽字認定。現在醫院的態度是,法院的判決也出來了,尊重法院的判決。“如果患方上訴,我們就應訴。”
法院判決:
補償協議合法有效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李偉代理律師,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律師認為,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等規定,讓醫療事故受害人既可以選擇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也可以選擇醫療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來維權。雖然雙方2000年達成了《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但當時并無可參照的具體規定,在“高位截癱病人活不了幾年”的錯誤認知上,憑想象確定補償金額,看似你情我愿,但客觀上就不具備科學性和公正性。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專門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法院認為,關于 《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超出法定的最長賠償期限后,賦予受害人通過新的訴訟主張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屬于法定的權利。而《關于李偉截癱一次性終結補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被告支付原告款項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結,不存在最長賠償期限的問題,協議中明確約定原告不得再通過人民法院及其他途徑向被告提出經濟補償,應視為其自愿放棄以后再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且當時簽訂《協議》時,原被告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協議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在,李偉不服一審判決,并著手上訴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記者也將持續追蹤此事。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記者 孫琳
律師說法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江露仙律師:
爭議在于補償協議 是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江律師認為,目前爭議在于,20年前醫院和李偉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絕對排除《解釋》三十二條的適用。江律師認為,這需要根據當時簽訂協議的情況進行判斷,即醫院當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并使李偉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了該協議。如李偉能夠證明,其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撤銷協議或者認定協議無效,從而使《解釋》第三十二條得以適用。但目前李偉20年后才提出主張認為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這將很難舉證。李偉能否獲得賠償,取決于二審時雙方對協議是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的舉證。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龍華江律師:
約定與司法解釋不沖突 所以應該賠償
龍律師認為,應當賠償。首先,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其次,當時協議有特定的締約目的和環境,在于定紛止爭,但對于余生的情況并未做詳細打算,不能完全限制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最后,法律并未禁止性規定不可以賠償,約定與司法解釋并不沖突,所以應該賠償。
不過,龍律師表示,個案并不能代表全部,例如工傷等條件下,目前國家禁止重殘病人一次性受領補償,原理在于以前許多人一次性補償以后,并無能力管理突來的大額資金,資金使用完后便再次索賠,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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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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