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六旬老人冒名求職 工作中意外身亡該誰擔責?
一個六旬老人的工亡之辯
問:羅某實際年齡已達法定的退休年齡,冒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職,并在被告公司上班,但工作期間,羅某不幸意外身亡,那么,羅某在死亡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否能算工亡?
法院:羅某在到被告公司應聘時,其實際年齡已達法定的退休年齡,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因此,羅某死亡之前與被告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羅某冒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職,并在被告公司上班,但是在工作期間,羅某不幸意外身亡,其家屬向用人單位要求工亡賠償,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后,便對簿公堂。
那么,羅某在死亡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8月22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訴訟案件。法院認為,羅某在到被告公司應聘時,其實際年齡已達法定的退休年齡,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因此,羅某死亡之前與被告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事件
冒用朋友身份求職,工作期間意外身亡
2018年5月,六旬男子羅某冒用朋友李某的身份信息,向被告公司求職,并在被告公司上班,試用期三個月,工資為現金支付,每月2600元,工作的職責是打掃仁和河道。同年7月,羅某在工作期間,突發意外不幸身亡,于是羅某的母親、子女找到其用人單位要求工亡賠償,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后,便將該單位告上法庭。
據原告代理人表示,因羅某是在工作期間死亡,其家屬即羅某的兒子、女兒、母親要求認定羅某的死亡系工亡,但被告認為羅某不屬于其職工,對工亡認定不予認可。被告表示,羅某為了得到工作機會,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隱瞞了自己的實際年齡,而被告公司應聘條件中正好對年齡有所要求,羅某是以欺詐的手段獲得的工作機會,公司并不知情,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構成勞動關系
原告對此否認,認為對招聘人員信息進行審核是被告公司的事情,羅某雖然冒用了他人信息,但被告實際對羅某進行了工作任務派發、工資發放、用工管理等;同時,羅某在打掃仁和河道衛生的工作過程中,是受到了被告公司的安排、管理、指揮與監督,以上都能證明羅某事實上已經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了。
“羅某在被告公司求職時,其真實年齡已經年滿60歲,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被告公司還認為羅某已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客觀上只能認定羅某與被告公司存在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最終通過雙方舉證質證,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認為,羅某在到被告公司應聘時,其實際年齡已達法定的退休年齡,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因此,羅某死亡之前與被告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夏玉鳳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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