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豈能當性保健品賣
原標題:藥品豈能當性保健品賣 中安在線訊 據合肥晚報報道,“感謝檢察院在書中提出的良好。
中安在線訊據合肥晚報報道,“感謝檢察院在書中提出的良好。今后工作中,我局將加強對性保健用品店的日常監督檢查,規范其經營行為。”近日,蜀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回復蜀山區檢察院向該局發出的《檢察》的函中寫道。
事情原由還得從一起案說起。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蜀山區某菜市場內一性保健品店購買了一瓶“彌漫之夜”,并使用該藥致一婦女昏迷后與其發生性關系。2017年9月,王某某被蜀山區以罪判處有期徒刑。
該案判決后,該院民行科檢察官與偵監科同事在閑聊中得知,類似案件近一年來高發,覺得蹊蹺,便統計了2017年以來該院公訴科所辦理的案,發現多起案件均是被告人以為作案工具,使人陷入昏睡狀態,繼而實施犯罪。案發后,性侵者受到追訴,而售賣的人卻未受到處理。于是檢察官決定予以研究審查,減少此類案件發生。
通過審查,檢察官發現這些“好色”使用的作案工具如“彌漫之夜”中含有“氯硝西泮”成分,此藥為國家的第二類藥品。而根據相關,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才可出售第二類藥品,超劑量或無處方銷售第二類藥品。同時,藥品零售企業違反儲存、銷售或者第二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藥品零售資格。
據此,檢察官認為,在性保健用品中如“彌漫之夜”里添加“氯硝西泮”成分,給披上性保健用品的外衣,使其成為犯罪的“”。因此,蜀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法開展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中,應加強對藥品管理。于是依據相關法律,蜀山區院向蜀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該局對涉案的蜀山區某菜市場內違規出售含處方藥保健品一事依法進行處理,同時依法履行對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轄區內性保健品市場進行整治,調查轄區內性保健品店中銷售含有藥品的性保健品(例如“彌漫之夜”),并依法處理。
接到《檢察》后,蜀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局領導簽批意見,要求各部門認真落實《檢察》要求,并成立相關專門工作小組,對涉案的性保健用品店進行突擊檢查,并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對性保健用品店的專項檢查。同時,該局將蜀山區發現的性保健用品店中售賣添加“氯硝西泮”成分產品的情況向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匯報,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工作。(黃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