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災害緊急采購制度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就政府在重大災害防備、救災、災后重建方面的采購行為構建詳細具體的制度規范。
在當前尤其是疫情結束后,還應進一步系統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災害發生時期的緊急采購制度,要讓特殊時期的政府采購有明確健全的法律與制度保障。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迅速組織本地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N95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物品的企業復工復產。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物資保障組負責對上述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實施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調用。
不久前,財政部辦公廳也發布通知,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上述舉措對于保障疫情防控物資和服務支持至關重要,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對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著關鍵作用。”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下特別是疫情結束后,還應進一步系統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災害發生時期的緊急采購制度,要讓特殊時期的政府采購不完全靠供應商的良知和支援性支撐,而是有明確健全的法律與制度保障。
據徐煥東介紹,為了能更好地應對和處理各種災害引起的緊急狀況,我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突發事件應對法》,但該法對災害發生后的物資與服務采購和供應保障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法》,在其附則中說明該法不適用于不可抗力災害情況下的政府采購行為。
“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就政府在重大災害防備、救災、災后重建方面的采購行為構建詳細具體的制度規范。我國亟需在這方面進一步加快研究和部署。”徐煥東認為,重大疫情和災害時期緊急采購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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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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