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不能異化為斂財工具
據報道,當前一些培訓機構宣稱可分期支付培訓費,但實際上是誘騙學員貸款,給多地消費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類似事件的發生,揭示了消費金融背后的潛在風險。由消費金融衍生的“教育貸”有著普惠金融的美好初衷,卻在現實運作中被異化為培訓機構的斂財工具。實際上,近年來國家一直在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諸如要求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三個月的相應費用,預付費用除了培訓業務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資等。但不少培訓機構為追求經濟利益,仍違規推出預充值與分期貸款等業務,甚至在行業內部,分期付費已成為教育機構市場擴張的一種潛規則。
這就要求監管部門進一步收緊政策與制度的閥門,比如設立黑白名單,提高預付費模式門檻,完善貸款門檻等。金融機構要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特別是對于合作教育機構資質、信用等嚴格審查,在源頭上解決經營風險。作為消費者,也要在選擇預付費培訓機構時保持理性和謹慎,特別是在對方出現違約行為時,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培訓機構違規涉足金融業務的背后,也反映了互聯網金融準入門檻低、資金數量龐大及出借群體廣泛,因缺乏法律規制與有效監管,往往成為經濟犯罪的高發領域。根治此類金融犯罪活動,在互聯網金融治理中不能缺位,相關法律法規也要及時跟上。(作者: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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