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車“顛”傷游客 所屬公司被判賠9.4萬
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 劉文新)重慶63歲游客陳天英乘坐旅游大巴時被“顛”下座位,腰椎受傷骨折。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旅游大巴所屬的重慶民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捷運輸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陳天英經濟損失94703.46元。
2017年11月16日,陳天英報名參加重慶海外旅行社組織的黔江“巴拉胡峽谷游”,地接社為重慶鑫傳奇國際旅行社。同年11月24日上午,陳天英等游客乘坐由胡澤兵駕駛的旅游大巴前往景區游玩。當大巴車行駛至209省道黔江北互通路段時,路面出現較大坑洼,但胡澤兵并未注意到這一情況,繼續快速通過,導致大巴車嚴重顛簸,將坐在最后一排的陳天英從座位上“顛”下,跌倒受傷。
胡澤兵當時并未停車保護現場,而是將車繼續開往景區。陳天英認為此舉涉嫌“逃逸事故現場”。
陳天英隨后被送往重慶黔江民族醫院求治,傷情經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第二天轉院至重慶市中醫院住院治療,42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腰2椎體爆裂性骨折,醫院囑其出院后繼續絕對臥床休息2個月、傷后3個月內每月復查、半年內需加強生活護理及加強營養等。在治療期間,民捷運輸公司墊支了4萬元費用。
黔江區交巡警支隊在事故當天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確認駕駛員胡澤兵未保護事故現場或及時報警,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陳天英沒有責任。
2018年4月2日,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對陳天英的傷殘等級、護理時限及營養時限等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陳天英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護理時限及營養時限均為90日。
病情穩定后,陳天英將民捷運輸公司、重慶海外旅行社、重慶鑫傳奇國際旅行社3家單位訴至江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3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8589.96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天英在旅游活動的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受傷,現以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那么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系對其受傷負有過錯的侵權人。造成陳天英受傷的具體原因主要是行車顛簸及未系安全帶,均系與道路交通運輸相關的事由,屬于旅游輔助服務者民捷運輸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民捷運輸公司及其駕駛員均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資質,足以證明旅游經營者已經盡到對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謹慎選擇義務,則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為民捷運輸公司,不論3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具體為何種性質,海外旅業公司與鑫傳奇公司均不應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另外,黔江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對事故事實進行認定并劃分事故責任,但據陳天英等人在事發后簽署的情況說明所確認的事實,足以推翻相應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本案責任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予以重新認定。據《交通事故證明》確認,陳天英在事發時未系好安全帶,而現無證據顯示駕駛員胡澤兵是在確認乘客均已系好安全帶后才啟動車輛,故應認定胡澤兵未盡到駕駛員對乘客陳天英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由用人單位民捷運輸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陳天英在導游反復進行安全提示后仍不系好安全帶,疏于防范可預見的風險,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民捷運輸公司的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判令民捷運輸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陳天英自行承擔其余40%的損失。
法院核算此次事故給陳天英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5879.33元,一審判決應由民捷運輸公 司賠償60%即69527.60元,扣除事發后已支付的4萬元,民捷運輸公司還應賠償陳天英29527.60元。
陳天英不服一審判決,于今年3月12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一中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據此,胡澤兵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導致陳天英不能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得到救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當事人過錯程度,重慶一中院認定民捷運輸公司承擔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陳天英自行承擔20%的損失。一審法院未對駕駛員逃逸情形予以審查認定,責任認定和比例劃分不當,應予以糾正。
據此核算,民捷運輸公司應賠償損失總額115879.33元的80%即92703.46元,扣除事發后已支付的4萬元,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民捷運輸公司還應賠償陳天英54703.46元。
據此,重慶市一中院近日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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