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禁帶外食”:法律議題別被情緒“蓋歪了樓”
對“禁止自帶食品”進行合法性審查,比純粹道德審查要重要得多。
近日,因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且要翻包檢查,上海迪士尼被一位法學專業(yè)學生小王告上法庭,該事件引發(fā)熱議。
而在公共輿論場上,對上海迪士尼的批評早已超出了個案的訴請。雖然各種批評的矛頭都指向上海迪士尼,但每條背后的法律邏輯卻大不相同。
“禁止自帶食品”不能和“霸王條款”畫等號
認為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食品”未預先明示,或未充分履行其告知義務的,可能暗含了這樣的判斷:只要上海迪士尼盡到了預先明示和告知義務的,就不是問題。而如果“禁止自帶食品”本身即為“霸王條款”,根本無需關注上海迪士尼是否明示或告知。
這次成功將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院的小王就稱,其在某APP上“購買門票時,并未見到有‘禁帶食物’等相關提示。”而據《合同法》第39條之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盡管上海迪士尼在其官網和入園處等地,均明示了包含有“禁止自帶食品”在內的“游園須知”,但這種告知義務理當在消費者購票前完成才有意義。
也就是說,不管負責售票的APP與上海迪士尼是何種法律關系,應向消費者充分履行的告知義務都不可免除。至于該APP與上海迪士尼在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分擔上孰大孰小、比例幾何,則是這兩家的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迪士尼對游客搜包,也是個“硬傷”。“搜查”只能由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實施,迪士尼保安顯然無權。中消協(xié)負責人日前就表示,樂園搜身不同于安檢,違反法律有損人格。
有意思的是,原告小王雖強調其購票之時未見“禁帶食物”的相關提示,又向法院訴請上海迪士尼格式條款無效的確認之訴。很多圍觀者據此認為,確認“禁止自帶食品”這項格式條款無效,就是確認“禁止自帶食品”這一“霸王條款”無效。
但事實上,格式條款無效也可以是經營方未盡告知義務導致無效。格式條款并不等同于“霸王條款”,本案中的無效也并不導致所有的“禁止自帶食品”條款均無效。
在市場經濟中,格式條款不但是備受鼓勵的,且現(xiàn)今仍是被諸多企業(yè)大力推廣的市場慣例。毫無疑問,格式條款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交易的進行。我們可以反對“霸王條款”,但完全不必反對“格式條款”。
在法律面前,消費者并非上帝,經營者也非霸王。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經營者,都應保持權責的一致和平衡。比如,上海迪士尼的《游園須知》中也規(guī)定有“不得攜帶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入園”等內容,迄今未見游客對此提出過異議。
園區(qū)食品太貴,不是認定“霸王條款”理由
有不少法律人指稱,因迪士尼園區(qū)面積大,游玩耗時較長,游客有餐飲需求是客觀存在的。迪士尼雖允許游客出園就餐,還允許游客就餐后返回,但這對消費者來說仍是不利選擇。
有位律師就指出,這是迪士尼“在變相地迫使消費者在游玩時間與出園就餐之間做出選擇,消費者若不愿浪費游玩時間,就只能選擇園內價格高昂的食物;若消費者選擇出園就餐,就會嚴重浪費游玩的時間。”
這一觀點還得到了不少人的力挺,但游客又要吃得好、吃得便利、吃得實惠,還要節(jié)省游玩時間,這是不是也有點“霸王”的味道?
無論是主題樂園,還是影院、劇院或餐飲館,是否允許消費者自帶食品,主要取決于市場博弈和公共管理需要。
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這一條款也是“小王訴上海迪士尼”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旗幟鮮明地反對“霸王條款”沒錯,但“禁止自帶食品”是否可視為消法上所稱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卻是值得討論的。因為無論是消法,還是合同法,均未直接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
消費者有餐飲需求,園內食品太貴,都不是認定“禁止自帶食品”就是“霸王條款”的理由。園區(qū)很大,游客也有交通的需求,為什么不能允許游客自開私家車入園?
原因很簡單,主要是基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的需要。同時也是經營者增加營收的需要。禁止私家車入園,是一個根本不需要在《游園須知》中載明,也不需要以格式條款明示的規(guī)則。
允許游客自帶食品,無疑也會增加經營者的管理成本,當然同時也會影響園內餐飲的銷售。經營者又不是慈善家,經營者以贏利為目的也無須批判。作為格式條款,并不因為其目的是為了增加經營方的收入就要歸于無效。格式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還得回到法律。對“禁止自帶食品”進行合法性審查,比進行道德審查要重要得多。
“禁帶外食”討論當回歸法理之辯
再說說國別歧視。諸如歧視亞洲游客這樣的觀點,掩蓋的是本該成為討論前提的基礎事實。
從目前的媒體披露中可知,同在亞洲的三家迪士尼樂園,均有“禁止自帶食品”的規(guī)定,而位于歐美的幾家則沒有。以上海迪士尼為例,“禁止自帶食品”的對象并無限定國別。也就是說,包括國內游客和國外游客在內的全體游客,在上海迪士尼都不被允許自帶食品。這算哪門子歧視呢?
我們最需要確認的是,迪士尼在中國進行經營活動,就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對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食品”等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確屬必要。對輿論的撕裂式挑動,不利于理性探討。
回到法理之辯,對于本身具備充分競爭的市場,司法不干預或消極干預好過積極干預。市場秩序的維系既應拒絕商家強賣,也應拒絕消費者強買。偏頗任何一方都會導致市場的災難。
迪士尼是家主題樂園,在國內,海昌、方特、長隆、萬達、歡樂谷、錦江樂園等,都是它的競爭者。只要做過旅游攻略,都應該知道迪士尼園內消費很貴,尤其是食品。公共輿論聚焦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食品”,是件好事。它讓更多沒去過迪士尼的潛在游客,還有機會根據自己的消費能力,合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游樂園。
對迪士尼而言,在完善格式條款、更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更有效提升園內餐飲服務等方面,有太多改進的空間。而對大多數人而言,沒去過迪士尼,并不是什么人生遺憾。不滿意它的價格和明示的服務條款,用腳投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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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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