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責任保險再迎強監管
日前,銀保監會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責任保險”)在已采取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兩項監管措施,分別是限薪和部分地區分支機構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長安責任保險于2007年9月開業,總部設在北京,注冊資本為16.2億元。
2019年1月30日,長安責任保險發布的2018年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長安責任保險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52.6%,與第三季度的-41.50%相比,償付能力再度下降。
據了解,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作為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狀況指標,按照規定達標線為10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則是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達標線為50%。
隨后,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長安責任保險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對長安責任保險采取三條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時隔不到半年,銀保監會再次對長安責任保險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在原有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又增加兩項,分別為:責令長安責任保險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2019年的薪酬(稅前)應在2018年度基礎上下調,下調幅度不得低于20%;責令長安責任保險上海、山東、河南及寧波4個省(市)級分支機構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受累網貸信用保證保險
雖然是我國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但長安責任保險近年來的經營狀況并不樂觀。年報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8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為-1.52億元、574萬元、1503萬元、830萬元、-1.95億元和-18.33億元,虧損趨于嚴重。
據長安責任保險方面透露,公司去年第三季度償付能力大幅下降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公司保證保險業務的賠款墊付增加,二是公司投資出現虧損。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熟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網貸履約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當平臺貸款方不能按期還款時,保險公司要履約代償。
記者了解到,2018年,長安責任險在償付能力僅為76%的情況下仍然進行大規模的網貸責任承保。其合作的10多家P2P平臺中,多家屬于待收規模較小的P2P平臺,且未接入銀行存管。2018年12月初,長安責任保險被曝其前期銷售的履約保證保險賠款累計支出已近20億元。2018年三季度報告顯示,公司對保證保險業務計提減值準備及準備金約4億元。
增資尚待銀保監會批準
6月3日,長安責任保險發布增資公告稱,審議通過《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協議》,將公司注冊資本金增至32.5億元。參與增資的兩個股東分別為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目前,該增資方案尚待銀保監會的批準。
如果長安責任保險此次增資獲批,那么該公司所面臨的償付能力不足狀況將得以化解,而國厚資產則將成為其第一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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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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