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醫院墜樓身亡,家屬索賠100萬……
2018年11月11日,男子王某從北京房山區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房山中醫院)的5層衛生間墜樓身亡,其家屬認為醫院衛生間的窗戶未安裝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60%的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100多萬元。記者今天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房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某2018年身亡時47歲,其妻子和女兒作為原告訴稱,王某在2018年11月11日下午3點左右,從房山中醫院綜合樓5層東側衛生間墜樓身亡,王某墜樓當日,涉案醫院衛生間的窗戶未安裝護欄及其他的防護措施。原告認為,房山中醫院應對王某的死亡應當承擔60%的責任,故要求其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損失共計100多萬元。被告房山中醫院辯稱,醫院對王某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王某并非該院就診的病人,也不是該院的員工,也不是因為衛生間沒有護欄的原因,而是因為王某自行跳樓死亡,這已經超出醫院的合理注意范疇。被告還稱,從王某此前的就醫診斷和公安機關的筆錄來看,王某是有抑郁癥的,作為家屬應該有監護責任,不應該放任其在外面自由行動。房山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16時許,房山公安分局接報:在房山中醫院北住院樓北側過道發現一男子死亡。警方出具關于王某死亡的調查結論認為,王某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房山法院審理認為,一方面,涉案衛生間位于房山中醫院住院樓5層,為公共性質衛生間,且該住院樓只有1層窗戶安裝了防盜窗,2層至5層窗戶均未安裝遮擋,符合國家相關建筑標準,醫院在發現王某墜樓后亦于第一時間進行搶救,故被告已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另一方面,王某因精神分裂癥等病因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在一家精神衛生保健院住院治療,出院時療效評估為好轉,且其妻子在庭審中自認事發當天,王某為正常狀態,表明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法院還查明,事發當天,王某進入房山中醫院,1層至4層均設有衛生間,不存在上5層找衛生間的必要,而結合醫院的建筑情況,即使上5層的涉案衛生間,該衛生間北側窗臺距地面高約80cm,若非人為跨越,不存在墜樓可能,故可認定王某墜樓身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此已超出被告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案件受理費13841元由原告負擔。
本文轉載自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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