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伙敲詐勒索娛樂場所,中山小欖一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文/ 羊城派記者 林翎 通訊員 李世寅 甘英
多名男子為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結伙在中山市小欖鎮對娛樂場所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羊城晚報記者24日獲悉,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四名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覃某勤等人干擾娛樂場所正常營業,隨后指使被告人吳某鋒、藍某綿、樊某飛等人定期向娛樂場所的經營者被害人任某、唐某華、蔡某剛收取保護費。其中,被告人覃某勤敲詐勒索金額為人民幣156000元,被告人吳某鋒敲詐勒索金額為人民幣108000元,被告人藍某綿敲詐勒索金額為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樊某飛敲詐勒索金額為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上述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覃某勤、吳某鋒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藍某綿、樊某飛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覃某勤、吳某鋒、藍某綿、樊某飛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覃某勤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吳某鋒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鋒、藍某綿能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樊某飛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某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貳萬元;被告人吳某鋒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藍某綿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責令上述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許靜
實習生 | 徐穎
- 標簽:
- 編輯:王麗
- 相關文章